兹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的被保险人窦某,男,36岁,司机,于2008年6月12日驾车外出,行至天津市大港海滨大道与滨海北路交口时与对方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被急救至天津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创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伤。目前被保险人窦某身体高度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完全靠家人扶持。经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已达到保险一级残疾标准。
被保险人窦某于2007年9月26日参保了“国寿幸福之神驾员意外伤害保险”, 2000年9月21日 投保康宁终身保险一份。
接到客户报案后,公司理赔人员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于2009年2月5日将客户家属提并齐全的申请手续进行受理,经核定被保险人窦某获赔的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以及给付其一名未满16周岁孩子生活抚恤金共计¥141000.00元。
公司经理及理赔主管驱车赶到客户家中,将全额赔款送达客户家属手中。客户在见到我们时,双眼含着泪花,不停地说着感激的话语,待情绪稳定后完成确认程序。客户表达感激之意可归纳为:“一场事故带给家人巨大的灾难,一份保险送给家人永恒的温情!感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领导们!感谢所有工作人员!谢谢您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