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
注册资本:5.88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代理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网上支付税费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网上银行结售付汇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保险资本金存款行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依法募集资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销售基金份额;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THE_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