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晨报》报道,香港终审法院日前判决,在港注册的“平安”、“PingAn”商标无效,香港平安证券胜诉。这一裁决为长达5年的“平安”商标之争画上了句号。
该判决意味着中国平安今后在香港参与同香港平安证券现有经营范围类似的经营活动时,将不得使用“平安”、“PingAn”商标,否则将构成侵权。
与中国内地及世界很多地方处理商标纠纷所使用的“注册在先”原则不同,香港依据“使用在先”判决此类案件。
终审法院认为,虽然中国平安在2003年先于香港平安证券在香港注册“平安”、“PingAn”,但根据“使用优先”原则,香港平安证券享有“平安”、“PingAn”商标的使用权。
中国平安品牌宣传部总经理盛瑞生表示:“对这个判决结果感到非常遗憾。”至于中国平安进一步的打算,以及在香港将使用什么商标等问题,他表示“目前都还没有确定”。
“平安”商标之争回顾
2004年7月9日,香港平安证券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申请注册“平安”、“PingAn”两个商标,却发现这两个商标已经被中国平安于2003年8月30日抢先注册,自认为已使用“平安”品牌在先的香港平安证券遂提起诉讼。
2006年8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依据 “使用在先”原则,判决中国平安败诉。中国平安不服判决,申请上诉。
2008年的二审认为,中国平安作为大型综合金融服务商在香港以“平安”、“PingAn”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并不会对香港平安证券的商誉及业务造成损害。依此条例,一审判决被推翻,中国平安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