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商业保险

中国人寿财险新疆分公司胜诉一起仲裁案件

2018-02-12 海口商业保险

6月底,经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终审裁定,中国人寿财险新疆分公司承保的新J****8混泥土磅车,因事故发生时保单尚未生效,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6月20日,新J****8车主李某在我公司投保,保单附条件生效,即保险期限为2012年7月20日零时至2013年7月19日24时止,保险金额300万元。2012年7月15日,车辆发生意外导致损坏,损失70万元。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李某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后,李某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5次开庭、举证、质证、辩论、笔迹鉴定等程序,以中国人寿财险新疆分公司胜诉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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