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陈某,于2006年6月16日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趸交金额5000元。2007年8月15日,陈某发生意外不幸身故,永宁支公司在接到报案后,认真调查了事故经过,认为属于理赔责任,按照条款予以15930元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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