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退税执行完毕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2009年国家出台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政策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我市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退税目前已全部执行完毕,全市涉及东区、西区、仁和、盐边和米易的21家再生资源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截至2011年8月26日,全市共计退付增值税11,023.19万元,其中75%由中央财政承担、8.75%由省级财政承担、16.25%由市县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