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出席会议。董事长、执行董事杨明生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书面委托执行董事林岱仁代为出席、表决并主持会议;非执行董事缪建民、独立董事Robinson Drake Pike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分别书面委托非执行董事王思东、独立董事张祖同代为出席并表决。
1.3 本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本公司董事长杨明生先生、主管会计工作的副总裁赵立军先生、总精算师利明光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志武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币种:人民币
■
■
注:在计算“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变动比率时考虑了基础数据的尾数因素。
截至2016年9月30日,本公司投资资产为人民币24,545.21亿元。年初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净投资收益率1为4.51%;总投资收益率2为4.43%;退保率为3.11%;已赚保费为人民币3,680.78亿元,较2015年同期增长20.7%。
1净投资收益主要包含债权型投资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股权型投资股息红利收入、贷款类利息收入、投资性房地产净收益等。
2总投资收益率={[(净投资收益+投资资产买卖价差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资产资产减值损失)/((期初投资资产+期末投资资产)/2)]/274}×366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说明:本公司作为保险公司,投资业务为主要经营业务之一,非经常性损益不包括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
2.3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幅度及其原因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会计报表中产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及其原因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16年2月29日,本公司与Citigroup Inc.订立股份收购协议,并与IBM Credit LLC及花旗集团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等协议,本公司以每股人民币6.39元的价格向花旗集团及IBM Credit收购合计3,648,276,645股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对价为人民币23,312,487,761.55元。该笔交易于2016年8月29日完成交割,交割后本公司持有广发银行43.686%的股权,为其单一第一大股东。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本公司A股上市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设立公司时投入至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中,权属变更手续尚未完成的土地共4宗、总面积为10,421.12平方米;投入至公司的房产中,权属变更手续尚未完成的房产共6处、建筑面积为8,639.76平方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承诺:自公司A股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协助公司完成上述4宗土地和6处房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如届时未能完成,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承担由于产权不完善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严格按照以上承诺履行。截至本报告期末,除深圳分公司的2宗房产及相应土地因相关产权划分不清的历史原因暂未完成产权登记外,其余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公司深圳分公司持续正常使用上述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房产及相应土地,未有任何其他方对公司使用上述房产及相应土地提出任何质疑或阻碍。
深圳分公司与其他产权共有人已向原产权人的上级机构就办理物业确权事宜发函,请其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请国资委确认各产权共有人所占物业份额并向深圳市国土部门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情况,以协助本公司与其他产权共有人办理产权分割手续。
鉴于上述2宗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由产权共有人主导,在权属变更办理过程中,因历史遗留问题、政府审批等原因造成办理进度缓慢,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新作出承诺如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将协助本公司,并敦促产权共有人尽快办理完成上述2宗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手续,如由于产权共有人的原因确定无法办理完毕,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将采取其他合法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该事宜,并承担由于产权不完善可能给本公司带来的损失。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2016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编号:临2016-03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估计变更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增加2016年9月30日寿险责任准备金人民币15,430百万元,增加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人民币3,106百万元,合计减少2016年前三季度税前利润人民币18,536百万元。
一、概述
本公司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包括折现率、死亡率和发病率、费用假设、退保率、保单红利假设等精算假设,用以计量资产负债表日的各项保险合同准备金。
本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内容。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包括折现率、死亡率和发病率、费用假设、退保率、保单红利假设等精算假设,用以计量资产负债表日的各项保险合同准备金。
上述假设变更增加2016年9月30日寿险责任准备金人民币15,430百万元,增加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人民币3,106百万元,合计减少2016年前三季度税前利润人民币18,536百万元。
本公司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议,均同意本公司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
四、上网公告附件
1、本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2、本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3、本公司监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编号:临2016-04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国寿成达健康医疗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国寿成达健康产业股权投资中心之合伙协议》,共同成立国寿成达健康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20.1亿元,其中本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90亿元。本公司亦拟与国寿成达公司及国寿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国寿成达健康产业股权投资中心认购协议》,确认其在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各方拟于2016年12月31日前签署《合伙协议》及《认购协议》。
●关联人回避事宜: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投资国寿大健康股权投资基金项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集团公司及财产险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关联董事杨明生、林岱仁、缪建民、王思东、刘家德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合伙企业针对医疗健康行业进行投资,有助于本公司分享该行业增长及资产重估带来的增值机会。投资区域性核心医院及医疗机构,有助于发挥中国人寿业务、品牌、网络、资金等方面优势,与本公司业务形成协同发展效应。在未来利率低位运行的预期下,投资合伙企业有助于缓解寿险资金长期资产配置压力、规避利率下行风险。
一、交易概述
本公司、集团公司及财产险公司拟与国寿成达公司签署《合伙协议》,共同成立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20.1亿元,其中本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90亿元。本公司亦拟与国寿成达公司及国寿股权公司签署《认购协议》,确认本公司在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各方拟于2016年12月31日前签署《合伙协议》及《认购协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集团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财产险公司为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国寿股权公司为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寿成达公司为国寿股权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集团公司基本情况
集团公司的前身是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于2003年进行重组,并于2003年7月21日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杨明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亿元。集团公司主要从事已承保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的续期收费和给付保险金等保险服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控股或参股境内外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保险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财产险公司基本情况
财产险公司为一家于2006年12月30日在北京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要股东为集团公司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明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亿元。经营范围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寿成达公司基本情况
国寿成达公司为一家于2016年9月在上海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万谊青,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及资产管理。国寿股权公司持有国寿成达公司100%股权。
国寿股权公司基本情况
国寿股权公司为一家于2016年6月在上海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万谊青,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及资产管理。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国寿股权公司100%股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的类别为本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交易主要内容如下:
合伙企业的目的及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目的为通过对医疗健康及相关领域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实现资本增值。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及资产管理。
合伙企业的期限
除非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提前解散或延期,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八年,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算。
合伙企业的投资期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至以下情形发生之日为止: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第五个周年日,或认缴出资总额均已实际缴付及使用。投资期届满后,合伙企业仅可以进行存续性活动。
合伙企业的退出期自投资期结束之日起至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结束之日止。退出期届满前一个月,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可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两年。
出资额及其支付
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20.1亿元。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如下:
■
在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内,合伙企业应就管理人向其提供的日常事务的营运和管理服务每年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合伙企业应支付的管理费由全体有限合伙人摊分。在投资期内,各有限合伙人每年摊分的管理费金额为其认缴出资额的1%;退出期内,各有限合伙人每年摊分的管理费金额为其对尚未退出项目的实际投资成本的0.5%。
上述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包括其对项目的投资金额及摊分的管理费金额。
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以现金方式分期缴付如下:
1、首期出资额:普通合伙人将在合伙企业设立之后向全体合伙人发出首次缴付出资通知,要求各合伙人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合计缴付人民币10亿元的首次出资。除非普通合伙人另行决定,首次出资的到账日期不得迟于2016年12月31日。
2、后续项目投资金额:完成首次出资后,普通合伙人可根据投资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合伙人发出后续项目投资金额缴付通知。普通合伙人所要求的到账日期应至少在后续项目投资金额缴付通知发出之日后的七个工作日。
3、后续管理费金额:自2017年1月1日起,普通合伙人应不迟于每年第一个工作日向各有限合伙人发出管理费缴付通知,而普通合伙人所要求的到账日期应至少在该管理费缴付通知发出之日后的十个工作日。
上述本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将由本公司以内部资源拨付。
合伙企业的管理
普通合伙人国寿成达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及投资运作。
合伙企业设投资顾问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有权委任两名无表决权的成员,各有限合伙人有权分别委任一名成员。认缴出资额最高的有限合伙人所委任的投资顾问委员会成员担任投资顾问委员会主任委员。投资顾问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处理关于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管理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存在重大潜在利益冲突的投资事项的豁免;审议单一投资项目金额超过认缴出资总额20%的投资事项;审议与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和策略实质相同的后续基金的设立,以及审议普通合伙人作出的以非现金财产进行分配之决定。
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合伙企业管理人委任,并设主任委员一名。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及投资变现的最终决策。
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医疗健康及相关领域以及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且适宜的其他项目,亦可以投资于其他以医疗健康及相关领域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基金或者投资领域与医疗健康相关的其他基金,但对其他基金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20%。除非经投资顾问委员会批准,合伙企业对单一投资项目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20%。此外,合伙企业不得从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流通股股份的交易,但是前述交易不包括合伙企业在投资项目退出时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以及通过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适用法律和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所允许的方式购买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配售的股份等证券交易行为。
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1、利润分配
每一投资项目的可供分配资金应按如下顺序向参加该投资项目的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
向参加该投资项目的全体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全体有限合伙人均收回其在该投资项目中的全部投资成本、划分到本项目的合伙费用和管理费;
如有余额,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收回其在该投资项目中的全部投资成本和划分到本项目的合伙费用;
如有余额,向参加该投资项目的全体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基于上文第项所收到的金额计算的年复合内部收益率达到8%;
如有余额,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其分配额达到上文第项和本第项分配总额的20%;
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按照参加该投资项目的全体有限合伙人80%、普通合伙人20%的比例分配。
在根据上文第、和项向各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时,应根据各有限合伙人在每一投资项目上的权益比例进行分配。
2、亏损分担
清算时,应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如合伙企业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应当按照各方的出资比例分担债务,但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费用
合伙企业应承担与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终止、解散及清算等相关费用。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近年来,多重积极因素推动医疗健康行业持续快速增长,医疗健康领域存在较好投资配置机会。合伙企业针对该行业进行投资,可分享行业增长及资产重估带来的增值机会。投资区域性核心医院及医疗机构,有助于发挥中国人寿业务、品牌、网络、资金等方面优势,与本公司业务形成协同发展效应。另外,在未来利率低位运行的预期下,投资合伙企业有助于缓解寿险资金长期资产配置压力、规避利率下行风险。
五、审议程序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投资国寿大健康股权投资基金项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集团公司及财产险公司共同投资合伙企业。关联董事杨明生、林岱仁、缪建民、王思东、刘家德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本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该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独立股东权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次交易无需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亦无需提交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六、报备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合伙协议》;
4、《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编号:临2016-04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展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签署的经修订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将于2016年12月31日届满。本公司拟继续与广发银行签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并将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年度交易上限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该框架协议,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广发银行将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开展存款类、金融市场及同业类、融资类、投资理财类、资产管理类等关联交易。
●关联人回避事宜: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与广发银行签署2017-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年度交易上限。关联董事杨明生、刘家德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广发银行作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可从事多种金融服务业务。本公司与广发银行开展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本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有利于本公司进一步深化与广发银行的战略合作关系,促进保险、投资等主业发展。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年度交易上限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概述
本公司与广发银行于2014年7月25日签署的经修订的2014-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将于2016年12月31日届满。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继续与广发银行签订2017-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年度交易上限。
交易内容及交易金额上限
根据2017-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广发银行将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开展存款类、金融市场及同业类、融资类、投资理财类、共同投资类、企业年金、资产管理类、托管类、代理类和其他日常关联交易等关联交易。各类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交易金额上限如下:
■
交易的定价方法
根据业务性质、交易金额及期限、市场状况、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适用行业惯例,在对具体业务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审查的基础上,按合规、公平原则协商确定,定价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协议期间
2017-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后,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三年。
二、历史交易金额
根据2014-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本公司与广发银行之间的各项交易于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历史交易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
于2014年度、2015 年度、2016年上半年的任意一天,本公司在广发银行的最高存款余额未超过2014-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约定的上限;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上半年,本公司与广发银行的非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额未超过2014-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约定的上限。
三、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广发银行成立于1988年,其前身为广东发展银行,是国内首批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402,397,264元,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法定代表人为杨明生,主要股东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6年6月30日,广发银行在中国境内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共设立了776家营业机构,主要分布于珠三角、长三角及环渤海等发达区域。广发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零售金融业务、金融市场业务,以及大力发展中的网络金融业务。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广发银行经审计总资产约为人民币18,365亿元、经审计净资产约为人民币975亿元。2015年度,广发银行经审计营业收入约为人民币547亿元、经审计净利润约为人民币90亿元。
关联关系介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于本公司董事长杨明生先生担任广发银行董事长,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刘家德先生担任广发银行董事,广发银行构成本公司在《上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由于本公司与广发银行的关联交易金额上限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以上,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本次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批准后签署相关协议。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广发银行作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可从事多种金融服务业务。公司与广发银行开展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深化与广发银行的战略合作关系,促进保险、投资等主业发展。同时,在遵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则规定的审批及披露程序的前提下,通过签署框架协议方式确定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上限,有利于提高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和执行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审议程序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批准本公司继续与广发银行签订2017-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年度交易上限;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与广发银行签署协议,并在协议规定范围内审批及执行以上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及相关事宜。关联董事杨明生、刘家德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本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该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独立股东权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六、报备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2017-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编号:临2016-03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展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30日、2014年6月6日签署的《基金产品认购、赎回框架协议》、《合作框架协议》将于2016年12月31日届满。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拟继续与安保基金签订《基金产品认(申)购、赎回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日常交易框架协议》、《合作框架协议》。根据上述框架协议,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拟于现有框架协议届满后继续与安保基金进行日常交易,主要包括基金产品的认购和赎回、基金产品的代理销售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
●关联人回避事宜: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及控股的财产险公司与国寿安保基金公司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集团公司及财产险公司分别继续与安保基金签署2017-2019年度集团公司框架协议、2017-2019年度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年度交易上限。关联董事杨明生、林岱仁、徐海峰、缪建民、王思东、刘家德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年度交易上限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概述
集团公司及财产险公司与安保基金分别于2014年5月30日、2014年6月6日签署的2014-2016年度集团公司框架协议、2014-2016年度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将于2016年12月31日届满。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及控股的财产险公司与国寿安保基金公司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集团公司及财产险公司分别继续与安保基金签署2017-2019年度集团公司框架协议、2017-2019年度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年度交易上限。据此,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拟于现有框架协议届满后继续与安保基金进行日常交易,主要包括基金产品的认购和赎回、基金产品的代理销售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保基金为本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财产险公司为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公司及财产险公司与安保基金之间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由于集团公司及财产险公司与安保基金的交易金额上限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以上,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本次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批准后签署相关协议。
二、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及安保基金的基本情况
集团公司基本情况
集团公司的前身是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于2003年进行重组,并于2003年7月21日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杨明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亿元。集团公司主要从事已承保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的续期收费和给付保险金等保险服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控股或参股境内外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保险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财产险公司基本情况
财产险公司为一家于2006年12月30日在北京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要股东为集团公司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明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亿元。经营范围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安保基金基本情况
安保基金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刘慧敏,注册资本人民币5.88亿元,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安保基金的经营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三、2017-2019年度集团公司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交易范围
根据集团公司框架协议,集团公司与安保基金将进行以下日常交易,包括:
1、基金产品认购和赎回:集团公司认购或赎回安保基金所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支付与基金认购或赎回相关的认购费或赎回费。集团公司认购或赎回安保基金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由集团公司根据自身的投资需求进行决策。
2、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安保基金接受集团公司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集团公司的利益,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型组合资产管理、混合型组合资产管理、港股组合资产管理以及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委托安保基金进行的其他组合资产管理。
定价及付款
集团公司框架协议下各类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就各类交易参考下列定价原则:
1、基金产品认购和赎回:双方应就基金产品的认购或赎回按照认购或赎回当日基金产品的单位净值定价,并且集团公司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基金产品认购或赎回费率向安保基金支付认购费或赎回费。集团公司认购基金份额时,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交付认购款项及相应的认购费;集团公司赎回申请成功后,安保基金应依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将扣除赎回费之后的赎回款项支付给集团公司。
2、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集团公司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费率标准向安保基金支付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双方应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及性质等多项因素,并参照市场价格水平、行业惯例及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类似资产管理项目的费率水平定价。管理费及业绩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
期限
待双方签署2017-2019年度集团公司框架协议并获得本公司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该框架协议的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在2017-2019年度集团公司框架协议的期限内,双方将不时就各项交易订立具体协议,但该等具体协议须受集团公司框架协议的原则规范。
历史交易数据
上述集团公司与安保基金之间的各项交易于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2016年6 月30日止六个月之历史交易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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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上限
本公司预计,于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2017-2019年度集团公司框架协议下各类交易的年度上限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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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7-2019年度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交易范围
根据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财产险公司与安保基金将进行以下日常交易,包括:
1、基金产品认购和赎回:财产险公司认购或赎回安保基金所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支付与基金认购或赎回相关的认购费或赎回费。财产险公司认购或赎回安保基金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由财产险公司根据自身的投资规定进行投资决策。
2、基金销售:在财产险公司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后,安保基金在担任基金管理人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委托财产险公司作为安保基金管理基金的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并由安保基金向财产险公司支付基金销售费用及客户维护费等法律法规允许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
3、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和基金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安保基金接受财产险公司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财产险公司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
4、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安保基金购入财产险公司保险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包括租入租出资产、双方互相提供信息系统服务和宣传推介服务,以及双方可能不时互相提供的其他服务。
定价及付款
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下各类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就各类交易参考下列定价原则:
1、基金产品认购和赎回:双方应就基金产品的认购或赎回按照认购或赎回当日基金产品的单位净值定价,并且财产险公司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基金产品认购或赎回费率向安保基金支付认购费或赎回费。财产险公司认购基金份额时,应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及相应的认购费;财产险公司赎回申请成功后,安保基金应依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将扣除赎回费之后的赎回款项支付给财产险公司。
2、基金销售:安保基金应以财产险公司所销售基金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基金销售合同约定的费率标准向财产险公司支付基金销售费用,并应以财产险公司所销售基金的每日保有量为基数,按基金销售合同约定的费率标准向财产险公司支付客户维护费。基金销售费用及客户维护费的费率参照市场水平、行业惯例及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委托销售类似基金产品的费率水平定价。安保基金应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按月或按季度向财产险公司支付基金销售费用及客户维护费。
3、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财产险公司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费率标准向安保基金支付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双方应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及性质等多项因素,并参照市场价格水平、行业惯例及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类似资产管理项目的费率水平定价。管理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并由财产险公司每半年或按照资产管理合同中所约定的时间向安保基金支付。
4、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双方应参照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以及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类似交易的价格进行定价。有关费用应按照双方之间订立的具体协议所约定的方式由相关服务接受方支付。
期限
待双方签署2017-2019年度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并获得本公司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该框架协议的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在2017-2019年度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的期限内,双方将不时就各项交易订立具体协议,但该等具体协议须受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的原则规范。
历史交易数据
上述财产险公司与安保基金之间的各项交易于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2016年6 月30日止六个月之历史交易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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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上限
本公司预计,于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2017-2019年度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下各类交易的年度上限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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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确定年度上限的基准
在确定上述年度上限时,本集团已经考虑了未来三年集团公司和财产险公司预计持有安保基金产品的保有量,申购赎回交易频率,预计的销售量,预计有关交易费率,安保基金预计发行基金产品的类型和数量,集团公司和财产险公司对于基金产品的预计需求,委托资产的规模,国内保险行业及国内基金市场的预期增长等因素,也考虑了有关年度的业务预计增长情况。未来三年,随着安保基金产品线不断完善以及投资管理能力的不断提升,预计集团公司和财产险公司的保险资金将更多的投向安保基金的产品。
六、定价基准和内控程序
基金产品认购和赎回
就2017-2019年度集团公司框架协议和2017-2019年度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下基金产品认购和赎回的交易,各方应就基金产品的认购或赎回按照认购或赎回当日基金产品的单位净值定价。该单位净值由基金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而得。而基金产品资产净值是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参照包括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在内的基金投资组合确定的。基金产品单位净值的计算方法刊载于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统一适用于基金产品的所有投资者。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所确定的基金产品的单位净值将提交相关基金托管银行审核,并将在相关基金管理公司的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布。
就基金产品的认购和赎回,集团公司和财产险公司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基金产品认购或赎回费率向安保基金支付认购费或赎回费,而有关费率乃参考市场平均费率水平而定。该市场平均费率乃根据市场上同类型的基金产品的认购费或赎回费计算而得。上述公开可得的信息由国内一家独立的综合金融数据服务供货商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汇编,而本集团则支付费用以获得有关的汇编信息。基金产品的认购费及赎回费刊载于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统一适用于基金产品的所有投资者。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将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将在相关基金管理公司的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布。
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其他日常交易
在确定2017-2019年度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下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其他日常交易的价格时,以及在确定2017-2019年度集团公司框架协议下资产管理业务的价格时,本集团业务部门通常会从提供/接受相同或类似服务/产品的独立第三方处获取两个或以上的参考价格。
其中,其他日常交易项下购入保险产品的交易价格由财产险公司参考市场上同类保险产品的价格确定,该价格统一适用于所有保险产品的购买方。另外,其他日常交易项下出租办公用房的交易价格由各方通过房地产经纪商了解同地段同类型办公用房的租金价格后确定。
在获得参考价格后,本集团业务部门将确定各项交易的价格,并将之报告给本集团内控和法律部门。业务部门一般会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以不时确定是否集团公司成员之交易的交易条款与本集团与独立第三方之间进行的相关交易的交易条款相当,并与市场上的其他相关交易的交易条款相当。本公司认为,上述措施和程序能够确保集团公司成员之交易的价格和条款不逊于本集团与独立第三方之间的交易条款。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集团公司及财产险公司投资安保基金管理的基金产品,有利于安保基金投资者组合多样化,增加安保基金管理资产规模和管理费收入。另外,安保基金可以依赖财产险公司庞大的分销网络,透过财产险公司的销售代理推广其基金产品。
此外,集团公司和财产险公司委托安保基金开展专户投资,有利于系统内投资资源整合,同时也将为安保基金拓展系统外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积累经验。作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安保基金的发展有利于本集团总体业务的发展,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更好的投资回报。
七、审议程序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及控股的财产险公司与国寿安保基金公司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批准集团公司及财产险公司分别继续与安保基金签署2017-2019年度集团公司框架协议、2017-2019年度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年度交易上限。关联董事杨明生、林岱仁、徐海峰、缪建民、王思东、刘家德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该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独立股东权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六、报备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2017-2019年度集团公司框架协议;
4、2017-2019年度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编号:临2016-04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美国20-F报告审计师的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担任本公司2016年度中国审计师及国际审计师。前述两家审计师的聘期至本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本公司接获安永的辞任函,表示由于其项目管理原因,拟辞任本公司之美国20-F报告审计师。该辞任自本公司即将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时生效。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董事会拟将负责本公司2016年度美国20-F报告审计的审计师由安永变更为安永华明,聘期至本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安永仍为本公司之香港审计师。
安永已书面确认,并无有关其辞任本公司美国20-F报告审计师之事项须请本公司股东关注。董事会已确认,本公司与安永并无任何意见分歧,而董事会并不知悉有关更换本公司美国20-F报告审计师之任何其他事项须请本公司股东关注。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更换本公司美国20-F报告审计师之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建议更换本公司美国20-F报告审计师之事项还须递交本公司即将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议案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另行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编号:临2016-03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6年10月18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2016年10月27日在北京中国人寿广场A18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监事会主席缪平、监事史向明、熊军红、詹忠、王翠菲现场出席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缪平先生主持,与会监事经充分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审核认为: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所包含的信息能反映公司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公司参与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公司“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2015年度及规划期末评估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编号:临2016-03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6年10月17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16年10月27日在北京中国人寿广场A18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执行董事林岱仁、许恒平、徐海峰,非执行董事王思东,独立董事张祖同、汤欣、梁爱诗现场出席会议,非执行董事刘家德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董事长、执行董事杨明生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会议,书面委托执行董事林岱仁代为出席、表决并主持会议;非执行董事缪建民、独立董事Robinson Drake Pike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会议,分别书面委托非执行董事王思东、独立董事张祖同代为出席并表决。本公司监事和管理层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林岱仁董事主持,与会董事经充分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提名缪平先生担任公司首席风险官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缪平先生简历请见本公司2016年3月24日发布的2015年年度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提名肖建友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肖建友先生简历请见本公司2016年3月24日发布的2015年年度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提名阮琦先生担任公司首席信息技术执行官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阮琦先生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2016年三季度会计估计变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16年三季度会计估计变更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另行发布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公司及控股的养老险公司与国寿安保基金公司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关联董事杨明生、林岱仁、徐海峰、缪建民、王思东、刘家德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及控股的财产险公司与国寿安保基金公司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关联董事杨明生、林岱仁、徐海峰、缪建民、王思东、刘家德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有关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另行发布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关联董事杨明生、刘家德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有关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另行发布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更换公司2016年度美国20-F报告审计师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有关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另行发布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另行公布。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关于提名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人选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关于公司2016年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关于公司投资国寿大健康股权投资基金项目的议案》
关联董事杨明生、林岱仁、缪建民、王思东、刘家德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有关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另行发布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关于公司参与绿野项目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内容请详见本公司另行公布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7日
附件:
阮琦先生简历
阮琦,男,1966年7月出生。自2016年3月起担任本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自2014年至2016年担任中国人寿数据中心总经理兼本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自2004年至2014年担任本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总经理。1989年至2004年担任本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电脑部科员,电脑处技术科副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1987年至1989年担任福建省邮电科学研究所干部。阮先生系高级工程师,1987年8月毕业于北京邮电学院计算机与通信专业获得工学学士学位,2007年12月毕业于厦门大学EMBA获得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