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有关粮食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粮食企业发展,鼓励企业扩大粮食购销,保障杭州粮食供应和安全,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杭州市粮食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和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度粮食企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
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在杭州市及所属区、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食储存、加工和经营企业。
二、扶持标准
投资技改
1. 在杭新成立且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粮食企业,符合粮食购销企业条件并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粮食年销量在1万吨以上的,予以补助20万元。
2. 在杭粮食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开展技术改造和实施新建、扩建厂房、粮食仓库等项目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批准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2%予以补助。
3.在杭粮食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其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并实现网上交易的,正常运营半年后,予以20%以内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4. 在杭粮食企业运用信息化运营技术和现代物流配送手段,以连锁经营业态模式,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一标记,规范管理和经营的,在市内已开设5家及5家以上门店的连锁企业,当年新增门店单店面积达到15平方米、年销量达到2000吨以上的,每个新增门店给予补助4万元。
大户培育、安全应急保障
5.为切实增强杭州粮食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经粮食部门审核认定,对年度内与市政府签订相关应急任务协议的,完成粮食应急加工任务,粮油应急监测信息报送,保障应急供应网点任务的25家粮食企业,分别给予3家加工企业每家5万元,22家监测、网店、运输企业每家2万元的补助。
6.为进一步培育杭州市优秀粮食经营大户,鼓励粮食经营大户做大做强,对年度内遵纪守法、诚实、规模经营、服务优质的粮食加工、经销企业,根据市商务委考核标准,按市粮食安全协调小组公布的考核结果实施分档补助;为鼓励在杭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在管理、培育和壮大经营户和杭州粮食安全做出的积极贡献,对年度内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完成市商务委目标工作任务的,按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分档补助。
鼓励品牌销售、产销合作
7.在杭粮食企业在杭超市年销售粮食在1万吨以上、并引进由地市级粮食部门授予的粮食品牌10个以上的粮食经营企业,经有关部门核实,予以一次性补助5万元。
8.鼓励在杭粮食企业到省外建立稳固的粳稻生产基地,收购并运回新粮在杭州销售。对建立省外粳稻生产基地规模超过5000亩、签订3年以上租赁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且基地生产的符合标准的2014年产粮食在补贴期限内运回杭州销售不少于2000吨,向当地粮食部门报送相关粮食统计报表的,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按销售数量,给予分档补助,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0万。
9.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品牌称号的粮食企业和获得国家专利的粮食企业和发明人的奖励,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品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申请办理。
三、申报要求
凡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粮食企业,请登陆 杭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220.191.210.97:8080/webhall/webindex.aspx 注册后进行网上项目申报,于7月27日前,向所属区、县粮食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申请资助或奖励的项目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项目正式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绩效目标等;
《杭州市2015年度粮食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粮食收购许可证复印件;
品牌称号文件和证书、品牌粮食的资格授予证书复印件;
申请销售奖励的,需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粮食销售明细汇总表》;
承担市政府应急任务的企业,需提供与市政府签订的应急任务协议书复印件;
、项目立项批准书、工程竣工决算书,投资财务清单及明细汇总表;
技改,新、扩建厂房、粮食仓库,连锁门店投资项目、电子商务应用平台项目,以及省外建立粳稻生产基地项目需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按《关于印发 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 的通知》出具;
申请生产基地项目补助的,需提供
提供复印件的资料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注意事项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财政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资助。
申请按投资额资助的项目,完工时间必须在2015年5月底前,投资额以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间投入为限;申请按年销售额、年销售量和营业收入等指标为资助依据的,期限为2014年度。
市级企业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及四县企业项目按市资助标准的25%安排市财政资金,其他区级企业项目按市资助标准的50%安排市财政资金。
申请生产基地补助的,合同签订期限为2014年5月前、收购并运抵杭州销售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止;运抵截止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1.省间铁路直达运输以货到站台日期为准;2. 铁水、供水联运以货到接卸码头日期为准;3. 公路直达运输以货到接卸目的地日期为准。
企业提交的材料按各个项目要求顺序装订成册,一律以打印或印刷形式填报,一式3份。
五、其他
未明事宜请与市商务委或市财政局联系。
市商务委联系人:蒋卫平,电话:85257716;
市财政局联系人:刘燕燕,电话:87715233。
附件:
杭州市商务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