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我市进一步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方式、管理级次和征收比例。县管辖权限内征收的水资源费和市级征收的除“不分享企业和行业”外的水资源费,上缴中央10%,缴入市级20%,缴入县级70%;市级征收的“不分享企业和行业”的水资源费,由市级财政分级入库,上缴中央10%,上缴省20%,缴入市级70%;盐边县管辖权限内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中央10%,自留90%;委托征收四川华电攀枝花三维发电有限公司的水资源费,中央、省、市的分享比例分别为10%、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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