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代顾客填写保单 保险公司认为笔迹不同拒绝赔付
人寿保险无理拒赔遭败诉
意外伤害保险单上包括受益人的名字都被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好后,司机董师傅签上了投保人的名字。但是在董师傅意外身亡后,人寿保险公司却因合同上受益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个人的签字,拒绝理赔。近日,朝阳法院判决人寿保险公司履行该合同。
2005年12月,货车司机董师傅办理了一张中石化加油卡,并获赠了一份《国寿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加油站工作人员帮着董师傅将该保险填写好,并在受益人一栏中填上了董师傅的老板王先生的名字。董师傅查看后无误后,签字同意。
2006年6月7日,董师傅发生车祸不幸身亡。此后,王先生拿着该保险凭证向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提出理赔时,人寿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单上投保人的签名与受益人的签名字迹明显不同,应该都为投保人填写,因此拒绝理赔。
王先生认为,保险单的其他内容是加油站工作人员填写的,董师傅当时是核对后才签字同意的。他因此将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10万元保险金及交通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有董某签名的保险凭证形式完备、记载事项齐全,因此合法有效。因为没有法律规定保险凭证必须本人全部填写方为真实,所以人寿北京分公司仅以字体不同而拒绝理赔没有法律依据。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应当给受益人王先生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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