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总经理王宪章在十届全国政协三次会议上指出,应尽快完善保险业混业经营发展立法步伐。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处理好监管和支持金融创新的关系,鼓励金融企业探索金融经营的有效方式”。王宪章认为,在保险和银行、证券业务进一步相互渗透的态势下,顺应发展潮流,加快保险业混业经营步伐,对于提高我国保险业整体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王宪章说,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态势来看,金融混业经营是一种普遍的发展趋势,成为金融保险企业做大做强的主要途径。就保险业而言,混业经营既有保险业内的混业,保险公司进入非寿险、寿险、再保险等多个业务领域,还包含保险进入银行、证券、信托机构甚至非金融领域,开展多元化经营。西方国家的主要金融服务商,大多是大型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入选2004年《财富》杂志“全球500强”的大型保险公司,如法国安盛、荷兰国际集团、日本生命、美国AIG、德国安联、英国英杰华等,都形成了综合性金融集团,业务范围几乎涵盖所有金融领域。总之,一些国家结合不同时期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市场发育程度、对外开放程度等具体国情,建立了相应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
王宪章认为,保险业混业经营能够提高整体发展水平。
党的十六大提出,本世纪头20年,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而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保险业置身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面临着十分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对着市场全面开放后的种种巨大挑战。为了增强我国保险业的整体竞争力,迫切需要加快混业经营的步伐,不仅允许保险公司经营寿险、非寿险、再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还应逐步允许涉足银行、证券、信托等业务。
在谈到推进我国保险业混业经营的迫切性时,王宪章认为:
1、是市场开放后全面竞争的需要。我国保险市场已全面对外开放,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保险公司逐步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其身后往往是世界上声名显赫的综合性大型控股公司。这些公司依托混业经营,在产品设计、投资收益、客户服务等方面占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势必对仅从事单一业务的中资保险公司造成冲击。面对国际金融业的激烈竞争,我国保险业要想全面提升自身竞争力,必须加快制度创新,混业经营将是保险业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
2、是保险公司化解经营风险的需要。近些年来,保险业的高成长性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内外资本加入。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一些单一业务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越来越高,导致盈利水平下降。通过混业经营,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投资收益,降低运营成本,化解保险业经营风险,并最终提高保险业的整体实力和水平。
3、是提升金融业整体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需要。目前,国内一些金融机构已步入混业经营之路,如中信集团和英国保诚集团合资成立的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光大集团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联手组建的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都是走综合经营的发展道路。允许在同一金融市场上竞争的保险公司开展混业经营,有利于提升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管理和服务水平。
鉴于混业发展的迫切性,王宪章建议应努力为保险业混业经营创造条件。
1、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研究。目前,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还存在着法律障碍和法律空白,建议全国人大立法机构加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规研究,为混业经营提供法律基础和制度依据。在立法过程中,可适当借鉴国际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特别要重点研究关联交易、股本充足率的选择、资本充足率的监督、风险集中控制、公司信息披露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
2、鼓励保险公司探索混业经营模式。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是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制定的,严格限制保险公司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建议全国人大立法机构对我国《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初步建立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框架。尤其要尽快修改《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允许保险公司使用一定比例的保险资金收购其他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股权,发起成立或参股银行、证券和基金公司。
3、逐步建立混业经营的监管协调机制。金融混业经营需要监管机关加强合作,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协调机制,以有效防范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提高监管效率。建议全国人大立法机构从法律制定上加快推进我国金融业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与混业经营模式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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