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保障100种重疾、42种轻症,同时还有轻症保费豁免、少儿重疾特定赔付。
产品分类:健康险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障类型:医疗保障
保障期限:终身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
身故保险金 |
有
关闭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年交方式的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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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保险金 |
有
关闭
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全残,保险公司按年交方式的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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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有
关闭
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因意外事故或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附加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任意一种轻症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多次给付,但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两次确诊轻症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小于一年。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本项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病因或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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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有
关闭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因意外事故或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附表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至零,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首先确诊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重大疾病确诊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病因或同一意外事故就诊,且确诊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本次及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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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少儿重疾保险金 |
有
关闭
特定少儿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经诊断因意外事故或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附表三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特定少儿重大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还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特定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本项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人不幸罹患合同约定的42种轻症疾病之一,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不同轻症疾病可累积给付3次,间隔期为一年,累计金额为60%保额时,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人不幸罹患合同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之一,按基本保额的100%给付,合同终止。
特定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人 18 周岁之前,被确诊合同约定的特定少儿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额的120%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该附件合同自带的是被保人豁免权,投保人豁免权需另外附加。当被保人确诊轻症时,即可免交主附险余期保费,且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人 18 周岁之前不幸身故或全残,按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费100%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
承保年龄:出生满28天—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1/10/15/20/30年交
等待期: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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