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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成为我国近两年来税收改革和政策调整的主基调

近年来,减税成为我国税收改革和政策调整的主基调,2008-2009年国家出台了包括企业所得税改革、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住房交易环节税收优惠等一系列减税政策。2010-2011年结合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对部分结构性减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继续降低居民税负,让利于民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由2008年3月1日调整后的2000元/每月提高到3500元/每月,其中的3500元是指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收入,即工薪收入在4545元以下的居民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继续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给予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将优惠政策年限和标准进一步提高,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销售额300-500元”。将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修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营业额 300-500元。”江苏省均按起征点的幅度的最高标准执行。

鼓励金融企业对小微企业给予支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在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不同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将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

三、继续对住房交易环节给予税收优惠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将政策调整为:“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四、继续对农业发展给予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涉农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不同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将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将“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五、继续对下岗再就业人员给予税收优惠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将上述优惠政策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六、推行增值税扩围试点改革

为避免重复征税,作为国家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始对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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