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近日,辽宁保监局发布辽保监罚〔2017〕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宁保监局表示,经查,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经营期间,存在以下行为:
一、2016年5月经营期间召开产品说明会,对保险产品进行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宣传。
二、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经营期间,分公司及下辖鞍山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营业费用问题。在专项自查工作期间,你分公司开展自查并上报了自查报告。
三、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经营期间,任用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负责鞍山中心支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辽宁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富德生命人寿辽宁分公司做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时任富德生命人寿辽宁分公司总经理廉亚斌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营销本部总经理陈利胜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银保本部经理蔡红萍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银保管理部负责人李广峰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鞍山中心支公司银保业务部负责人杨金雨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