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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修订出台《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财政部细化和完善了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并出台了《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日前,省厅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申报工作作出部署。

《办法》规定的支持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指经银监会统计和认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报:一是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二是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三是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四是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就我市而言,有三类贷款不予补贴:一是当年任一时点单户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二是注册地位于县级以下区域的,其在注册地所属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三是注册地位于县级以上区域的,其网点在所处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补贴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省厅规定补贴资金由中央、省、市财政分担,分担比例为70%、15%、15%。申报地区需在补贴资金足额到位的前提下,组织村镇银行开展申报工作。未安排本级补贴资金的地区可放弃申报。另外,农村金融机构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为自机构开业当年起的3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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