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耕地保护、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市局认真组织开展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
一是成立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委员会,聘请水利、农业、环保、国土、测绘等部门中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专家库。二是扎实开展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通过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取样、集体会审等方式,完成对我市9宗非法占用耕地用于非农建设、造成耕地破坏的鉴定工作。现场鉴定完成后,市局对耕地破坏程度出具鉴定报告,申请鉴定单位根据鉴定报告进行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三是研究制定《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的鉴定主体、适用范围、申请鉴定内容、耕地破坏认定标准、鉴定工作程序等内容。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界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