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有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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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有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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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女性/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
有
男性/女性/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1.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男性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第七条所指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2.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女性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第七条所指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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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有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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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有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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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男性/女性/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1. 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男性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第七条所指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合同终止。
2.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女性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第七条所指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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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至8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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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趸交 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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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0-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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