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理财险

国寿惠享一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特色: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50种重疾保障,还有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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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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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含九十日),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九十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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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含九十日)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详细介绍

 重大疾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含九十日),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九十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含九十日)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投保须知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年交   月交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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