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提供特别关爱金、年金、养老年金保障,还有身故保障,确诊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身体高残可豁免保费。
产品分类:理财险
保障类型:投资理财
保障期限:至105周岁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
特别关爱金 |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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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有
关闭
年金自合同生效满七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前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年金=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年金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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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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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有
关闭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不计利息)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已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不计利息)两者的差额;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届满后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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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
有
关闭
豁免保险费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投保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自投保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
特别关爱金
在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和满六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关爱金:特别关爱金=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特别关爱金比例。
年金
自合同生效满七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前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年金=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年金比例。
养老年金
自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身故,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保险公司自投保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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