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理财险

国寿康宁少儿保险组合计划

产品特色: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您呵护备至,在TA成长过程中,教育储备、创业资金与风险保障同等重要,中国人寿始终用心聆听您的心声,特别为爱TA的您预备了——国寿康宁少儿保险组合计划,助力孩子健康成长,铺就金色康庄大道,彰显贴心人性关怀,更好的契合孩子重要人生阶段的多种需求,让TA从容面对未来,安享幸福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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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教育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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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教育保险金。

 
创业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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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创业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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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合同的现金价值。

 

详细介绍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疾病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疾病或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康宁少儿年金保险利益条款》《国寿康宁少儿疾病保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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