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 药 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或其他空中运动、登山、攀岩或攀爬建筑物、探险、武 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本合同生效时未如实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
十、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 剖腹产)、 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一、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 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二十日内因腺样体肥大、疝气、扁桃腺疾病、女性 生殖器官疾病进行治疗,但被保险人以后接受此四类疾病治疗或者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十三、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十四、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六、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十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十、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