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某石化公司与无锡某机电公司签下了一份《投资协议书》。双方约定,石化公司对机电公司增资扩股100万,不参与机电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是不论机电公司盈亏均按照月利1%收取固定利润,投资期限为1年,到期后机电公司股东按照原价回购石化公司所持股权。
100万投资款到账后,机电公司仅在前两个季度依照约定支付给对方投资收益,随后就停止了支付行为。石化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将机电公司及其股东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100万元投资款并依约支付拖欠的6万元投资收益。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合作行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投资协议书》无效。最终判令机电公司返还石化公司100万本金,收缴了石化公司之前从机电公司取得的收益。对机电公司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张讷律师分析指出,投资行为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而实践中,很多企业在订立投资协议时,会特意加上不论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如何,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收取固定的利润等内容的条款。这种所谓的保底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得不到法律支持。
现实生活中,除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行为,还存在着涉及个人的类似行为。张律师指出,如果个人与个人之间从事上述行为,同样也会被认定为属于民间借贷。但是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除了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以外,在个人向企业放贷的案件中,只要利率不高于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金和利息还是会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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