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中国人寿

以规划法治遏制政绩冲动

2018-09-26 临沂中国人寿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要求,“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规划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特别强调,“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特别是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
以城乡规划的公开性、可监督性,以及不得擅自更改的严肃性,来遏制城乡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如“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这样的问题,不仅非常正确,而且也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的。
毋庸讳言,当前我们的城乡规划建设中,“政绩工程”之类现象之所以屡禁不绝,关键就在于在城乡规划中,公众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等得不到充分尊重;与此同时,权力干预规划的能力又过于强势,难以得到有效的制约。这导致不少现实中的城乡规划往往无视公共诉求,贪大求洋、急功冒进。而在这方面,时下我们的法治程度是不能令人满意的。突出表现在:虽然对于“政绩工程”一直是禁止的,但相应的罚则、违法成本却明显过于轻微——往往囿于纪律、行政层面来处理,而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追究法律责任。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实质是法治的严肃性,追究违反规划者的法律责任,就是深化规划法治所不能避免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旦以这样一种法治的视角来审视城乡规划,我们无疑会心生进一步的期待:比如说,在城乡规划的制定、编撰环节,除了强调公众的知情权——向社会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之外,是否还应进一步考虑赋予公众更为直接充分的参与权,如将城乡规划提交人大表决草案要求,规划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特别是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在笔者看来,城乡规划立法实际上是一个法治化的思路,彰显的是“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的法治精神。应该说,这对于我们的法制建设和城乡建设都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信息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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