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经信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经信委:
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调整。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该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目录》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清单》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自2014年3月1日起,油气钻探设备、半潜式钻井平台、液化天然气运输船、深水物探船、接触网多功能综合作业车、湿式电除尘器等装备纳入到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支持范围;取消直流供电牵引设备、火灾自动报警及气体灭火系统、联锁系统、燃煤电站烟气脱硝成套设备等装备进口免税政策;调整三代核电机组核岛设备、二代改进型核电机组核岛设备与常规岛设备、清筛机、混凝土泵车、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等装备的进口免税零部件及原材料目录。
四、申请享受2014年度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享受2015年度及以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上一年度11月1日至30日提交申请文件。
五、2013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制造企业,应在2014年3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
六、各地经信委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结合《关于做好2014年度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帮助本地区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时报送政策落实情况报告,根据《目录》和《清单》的调整情况,排出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名单,协助企业精心准备相关申请文件,对本地相关企业申请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并按时将企业申请文件准备一式六份上报省经信委,同时抄送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南京海关。
联系人:省经信委产业投资处 刘培
联系电话:025-83392317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3月13日
附件: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请点击 文件下载 栏绿色图标进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