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中国人寿

被保险人自杀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拒赔被诉

2018-08-30 临沂中国人寿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0日讯 被人自杀后,受益人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近日,隗先生夫妇将中国人寿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告上北京市朝阳法院,索赔保险金32万余元。

原告隗先生夫妇诉称,2003年3月20日、2004年4月14日、2005年6月30日及2007年6月,儿子大辉分别以自己为被保险人,隗先生夫妇为受益人向人寿北分公司人身保险。

2009年4月17日,大辉因服农药导致身亡。隗先生以受益人身份向人寿北京分公司索赔,但该公司以其他借口不予履行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

隗先生认为,其夫妇二人系被保险人的身故受益人,理应获得约定的赔偿金,却遭到拒赔,在痛失亲人后再次蒙受经济上的损失。遂隗先生夫妇二人诉至朝阳法院,要求人寿北京分公司给保险赔偿金 321 328.32元。

据人寿北京分公司表示,经查大辉曾于2000年7月8日因“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在回龙观医院住院治疗,但在其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据此,人寿北京分公司拒绝向隗先生夫妇支付保险赔偿金。

此外,据隗先生的委托称,大辉与其母亲史女士都曾是人寿房山支公司的业务员。当时正是史女士作为人寿业务员为儿子办理的保险,因此人寿北京分公司与大辉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形,没有对大辉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详细的核查,故隗先生夫妇应获得赔偿金。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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