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资金管理。一是强化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票据管理制度,明令幼儿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存入幼儿园的基本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二是加强保教费和伙食费管理,每年不低于全年收入30%的经费用于添置保教设施、玩教具等;教职工培训费不少于全年保教费的8%;专项用于本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教费资助不低于保教费的5%。幼儿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师生伙食账目分开,每月公布幼儿伙食账目,伙食费月超支或节余控制在月营业额的2%以内。
二、严格公用经费补助管理。一是明确公用经费补助开支范围与用途,主要用于支付园舍租金、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园舍维修改造、教师培训或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和土建项目支出。二是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教费和生活费补助的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档案,将受助儿童申请表、审核结果、受助儿童流失、资助资金清退等情况整理成册,归档备查。三是落实资助资金直接划拨到所在幼儿园,幼儿园不得再向受助儿童收取保教费和生活费等其他费用,确保国家的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四是落实社保政策,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教职工档案,其中教职工工资不得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并为教职工购买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五是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骗取、套取国家资金。
三、严格动态管理。一是落实资格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对普惠性幼儿园进行复审,对复审中达不到认定条件的、违规办园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不得享受有关财政扶持政策;对管理不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督促其限期整改。二是落实人数动态管理,普惠性幼儿园需定期准确上报幼儿人数信息,若幼儿人数发生变化,必须于当月规定时间内上报县教育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