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各区失业人员及旗县第1至12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别为1584元、1494元,第13至24个月分别为1408元、1328元。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6月,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我市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这也是我市自2010年以来连续第8次提高失业保险发放标准。
据悉,此次失业保险金发放调整标准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我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调10%,即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的90%发放;第13-24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的80%发放。农牧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执行。
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各区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月,各旗县为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元/月。我市各区失业人员及旗县第1至12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别为1584元、1494元,第13至24个月分别为1408元、1328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标准提高后,结合享受上浮政策人员,失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从每月1443元提高至每月1636元,每人每月再次增加193元,在原基础上再次提高了13.37%。以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满10年领取24个月失业待遇为例,提高标准后,结合享受上浮政策人员,失业人员每人能领取3.68万元失业金,比原来多领取4224元,加上在此期间代缴的医疗保险费将达到4.6万元,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截至7月底,我市累计为4603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金50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