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对《沈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进行二审时,特别建议增加了关于经过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的内容。
为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保障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条例》第三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条例》还建议明确城市定位,将沈阳市“十二五”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发展目标作为城市定位纳入其中。
同时,《条例》还提出市和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以及监督检查情况,进一步加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力度。